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马某某甲现年6岁,次子马某某乙现年4岁,现均由被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一般,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同意离婚; 婚生两男孩长子马某某甲、次子马某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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