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马某某甲现年6岁,次子马某某乙现年4岁,现均由被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一般,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同意离婚; 婚生两男孩长子马某某甲、次子马某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