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未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未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跃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易县。
原审被告:张术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未长富、未建国因与被申请人侯跃华以及原审被告张术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未长富、未建国申请再审称,本案的真实情况是未建国因资金周转通过张庆四介绍从陈海兵处借款,陈海兵为确保借款按期偿还,让未建国与其串通骗取未长富与陈海兵妻子侯跃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长富、未建国与侯跃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审中未建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房屋是其抵押给侯跃华丈夫陈海兵的;现未长富、未建国主张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未长富、未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未长富、未建国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