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方翱翔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康市宏盛源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区。
法定代表人:辛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方翱翔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宏盛源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宏盛源铸业有限公司在新疆阜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池支行808090012010100418863账户及存款323364.97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方翱翔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宏盛源铸业有限公司在新疆阜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池支行808090012010100418863账户及存款323364.97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