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
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曹某是被执行人杨某之妻,其在银行的存款属与被执行人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杨某享有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杨某之妻曹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水分行麦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125.00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