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网络编辑,现住集贤县。 被告:秦桂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秦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桂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被告秦桂玉以 -2- 种地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7月12日被告以买楼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以种地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上月利率均为1.5%,原告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2019年8月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份左右曾经起诉过被告,被告承诺每月偿还2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将其在集贤县的1垧4亩土地由我经营,用承包费抵债,于是原告撤回了起诉。但事实上被告的土地已经承包给别人了,原告没有实际经营。被告在达成协议后只于2020年12月末前偿还了10000元利息后再未履行,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秦桂玉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任何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被告秦桂玉以种地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7月12日被告以买楼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以种地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上月利率均为1.5%,原告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2019年8月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20年12月末前归还利息10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自认、借款凭据、银行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卷为凭,经质证足以采信。 -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对此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80000元(其中本金16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桂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给付原告李淑华借款本息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桂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 -4-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凤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