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许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召辉,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花园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上宅1号楼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吕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水英、许永波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水英、许永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水英、许永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水英、许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何水英、许永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新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鹏举 书 记 员 岳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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