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喜峰、任晓琳、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峰、任晓琳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947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执行费192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2021)辽060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会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