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港城利旺维修队,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石佛山村三组。
被执行人暨经营者:隋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代玉忠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港城利旺维修队、隋利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