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立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山东郓城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胜利街北段唐塔商城三号楼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80868967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现与被告山东郓城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予案件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由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