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晓峰,男,****年**月**日出生,中国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2019年12月11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系原告崔晓峰的妻子。
被告:陈金奎,男,****年**月**日出生,中国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华,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涛,男,****年**月**日出生,中国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年生,系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晓峰与被告陈金奎、林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晓峰于2019年12月11日死亡,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裁定将本案中止诉讼,并通知崔晓峰的法定代理人孙某尽快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后至2020年12月14日,一直无法确定崔晓峰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故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孙某邮寄送达了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确定继承人并向本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但孙某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书后至今未到本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晓峰于2019年12月1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院在崔晓峰死亡后,依法对本案中止诉讼,并已及时通知崔晓峰的妻子孙某作为继承人并由孙某通知崔晓峰的其他继承人共同参加诉讼,但孙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到庭表明是否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因本案一直无法确定崔晓峰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将本案终结诉讼,待崔晓峰的继承人确定后,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25.12元,退回给崔晓峰的继承人孙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