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川诉被告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1.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