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和景园12号楼*单元*室(租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6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8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张伟在德城区附近盗窃被害人魏站宁大众朗逸车内现金人民币 1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张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千元,剩余罚金四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亚楠 书 记 员 周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