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徐某1徐某1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贾某贾某贾某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系杨成森之妻。

原告:曹某曹某曹某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徐某2徐某2徐某2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郝某1郝某1郝某1郝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郝某2郝某2郝某2郝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林某林某林某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李某1李某1李某1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王某王某王某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侯某侯某侯某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薛某薛某薛某薛某,男,1955年12月19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

原告:任某任某任某任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现住山西省五寨县,身份证号:××××××××××××

被告:五寨县大德昌甜菊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五寨县原张家坪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2李某2李某2李某2,任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3李某3李某3李某3,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山西省忻州市五台人,现住大同市,现住大同市,现住大同市,现住大同市。系公司法人李某2李某2李某2李某2之父,又是公司建厂前期实际投资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徐某1徐某1徐某1、贾某贾某贾某贾某、曹某曹某曹某曹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徐某2徐某2徐某2徐某2、郝某1郝某1郝某1郝某1、郝某2郝某2郝某2郝某2、林某林某林某林某、李某1李某1李某1李某1、王某王某王某王某、侯某侯某侯某侯某、薛某薛某薛某薛某、任某任某任某任某与被告五寨县大德昌甜菊糖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某3李某3李某3李某3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1徐某1徐某1等十三人于2019年11月20日以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案件同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徐某1徐某1徐某1等十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1徐某1徐某1、贾某贾某贾某贾某、曹某曹某曹某曹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徐某2徐某2徐某2徐某2、郝某1郝某1郝某1郝某1、郝某2郝某2郝某2郝某2、林某林某林某林某、李某1李某1李某1李某1、王某王某王某王某、侯某侯某侯某侯某、薛某薛某薛某薛某、任某任某任某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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