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义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义保与被执行人王鹏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义保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鹏飞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年限较长价值过低且本院无法实际控制该车。
4、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王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鹏飞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