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有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有文与被上诉人李玉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有文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有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有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10元,由上诉人罗有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