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祥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江区。
被执行人王天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祥康与被执行人王天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天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祥康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天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王天宙有零星银行存款331.0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冻结后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王天宙无互联网账户存款。
3、查明被执行人王天宙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王天宙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王天宙所在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天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天宙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王天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85元,本案债权尚余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桂0722执6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天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