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吴建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勇与被告吴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来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勇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