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晓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金建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晓飞与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晓飞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建春给付执行款人民币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银行存款少量且无益处置,无其他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

3、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金建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4月3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金建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金建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晓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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