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婧,女,锡伯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学文化,捕前系中信银行大同分行职工,住大同市城区。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董婧涉嫌犯诈骗罪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城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董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房屋产权办等,被执行人董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被告人董婧罚金二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