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宁。
被告:谢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告:黄飞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告:粟荣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告:鲁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2月29曰,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顺华、黄飞玲、粟荣芳、鲁秀玲、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岷志
人民陪审员 梁群芳
人民陪审员 杨贞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