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赤城县。
审理经过
张磊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彩虹 人民陪审员 刘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弋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窦金杰 书 记 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