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杨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马荣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禹与被告杨永军、马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6万元(自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计2个月,标准按月2%计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被告马荣敏、被告杨永军陆续向原告潘禹借款人民币共计15,532,500元,其间还款11,435,900元,尚欠400万元未还。经协商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依约付息至2021年4月,尚欠本息4,16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荣敏、杨永军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潘禹借款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020元,共计1,015,02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剩余全部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若被告马荣敏、杨永军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以上借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40元,减半收取10,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20元,由原告潘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静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