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盛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32××××××××××××*。
被告:雷圆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陆盛义诉被告雷圆星、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盛义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盛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82元,由原告陆盛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