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盛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32××××××××××××*。

被告:雷圆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陆盛义诉被告雷圆星、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盛义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盛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82元,由原告陆盛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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