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县。 被告:李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岳阳卓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风湖路九华山2号磷化小区34栋。 法定代表人:李四辉。
审理经过
原告兰贵与被告李四辉、岳阳卓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四辉、卓然劳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辉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20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3000元),原告与农民工多次催讨欠款产生的人工费。车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4日,被告李四辉因缺少资金而将原告工程工资款借用100000元,约定2020年春节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和工人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辉、卓然劳务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李四辉和卓然劳务公司向原告兰贵出具欠条,称:今欠到兰贵新疆北新路桥临湖公路长康南路曹家港工程工资款100000元,李四辉承诺2020年春节前付清。经查,2020年的春节系2021年2月12日。 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故起诉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两被告所欠原告100000元款项实为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费用款项,应依法履行偿付义务。两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还应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工费、车费等费用,因双方并无约定,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四辉、岳阳卓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兰贵劳务费用10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李四辉、岳阳卓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钰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