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道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段善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一与被告段善来民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道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