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申群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全福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申群国与案外人申群勇、申树华、汤洪瑛、申吉海、付朝珍共有的位于南溪区大观镇全福村住房。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