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源天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染整区染整厂房A区定型1号。        

法定代表人:祖靖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继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辽源天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纺织)与被告马继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河纺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天河纺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加工费、借款计64664元及违约金(按照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袜子进行漂染、定型等工序的加工费用及借款,截止到2020年6月7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费及借款合计163631.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64664元未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马继光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天河纺织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张、对账结账明细一张,马继光未出庭质证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7日,马继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天河纺织(法人:祖靖博)为马继光漂染定型加工袜子,总加工费用为483193.80元,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马继光已经向天河纺织及法人祖靖博支付加工费:349562元,剩余未支付加工费为:133631.8元。另:2020年2月27日,天河纺织法人祖靖博与马继光协商,马继光愿将自己的78台袜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河纺织法人祖靖博,祖靖博于2020年2月27日以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马继光20万元整,多支付的3万元为祖靖博借给马继光周转使用。以上,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马继光尚欠天河纺织及法人祖靖博袜子加工费及借款共计:163631.80元。上述欠款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以分期或到期一次付清,逾期不付加收5%违约金等内容。至今马继光尚欠天河纺织加工费63632元。        

本院认为,关于马继光应否给付天河纺织加工费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马继光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其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天河纺织要求马继光给付加工费63632元、违约金3181.60元(63632元×5%)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天河纺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继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辽源天河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63632元、违约金3181.60元,合计66813.60元;        

二、驳回原告辽源天河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由被告马继光负担735元,由原告辽源天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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