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林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花园住宅小区西侧10号楼2单元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兵,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惠文街12号清园小区2号楼1单元802室。
负责人:廖春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光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白山路29号2号楼3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聚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林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林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张家口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