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秦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宁夏秦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3,男,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4,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贺兰县。系王某3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被告质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称王某3因病于近日去世,继承人尚不能确定是否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某3因病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红梅 书记员    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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