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义县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义县义州镇振兴街瑞和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关维宝,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维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关维宝已将物业费给付原告,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县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县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