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淑杰,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未来饺子馆,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号BI-62BI-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2MA109NK59E。
法定代表人:杨光。
审理经过
原告韩淑杰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未来饺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淑杰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淑杰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