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勇,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盛美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010.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