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月,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