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被告:刘水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单攀诉被告刘水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水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整;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水灵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水灵与原告单攀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16000元,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28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6年3月29日支付宝转账4000元、2016年8月4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16年8月6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摘要为转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账单及微信记录截屏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刘水灵向原告单攀分四次共计借款16000元,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催收后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借款。现原告陈述该借款经催收后至今未还,而被告未提供归还的相应证据,可以推定该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应承担继续还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且原告没有利息的诉讼请求,故不应支持。被告刘水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水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攀借款本金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水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