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某某,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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