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退休研究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崔太忠。 被执行人: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德源胡同甲2号黑河迎宾馆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黄家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恂与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京0109民初25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恂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付40万元,借期利息7.2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保全费288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11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登记信息。 3.本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7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将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的40万元,借期利息7.2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保全费2880元,公告费56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辉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博海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华 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