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何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石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杜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2,4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在瑞昌市黄金乡有一套农民自建房,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此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宝马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已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查询,当地法院给予的回复是该车辆已转出。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的财产可供处置。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决定书。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