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高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宁县颐园坪36-5号。

法定代表人:吴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新明、高彦与被执行人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新明、高彦出具位于会宁县会师镇方众新天地综合楼1幢6层A630号房屋的发票,并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即位于会宁县会师镇方众新天地综合楼1幢6层A630号房屋的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已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张新明、高彦名下,至此,(2021)甘042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协助张新明、高彦办理位于会宁县会师镇方众新天地综合楼1幢6层A630号房屋的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新明、高彦以被执行人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不能出具发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新明、高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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