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院长。

被执行人:蓝某雄,男,1979年0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蓝某军、蓝某雄等6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桂12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桂12刑终35号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责令被执行人蓝某雄缴纳罚金150000元,非法开采矿的违法所得625860.1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蓝某军、蓝某雄等63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名下案涉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条件已具备,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某雄家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9395.61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9395元。发现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城开发区)共有房产一栋(共有人熊某花,不动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经多次与被执行人妻子熊某花沟通协调,熊某花自行议价,议价(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200000元对房屋进行网络拍卖,本院决定以1200000元价格首次起拍,2020年12月22日第一次拍卖流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本院以(2021)桂1227执恢6号案号继续挂拍,恢复执行案件第一次拍卖价是以首次案件拍卖价降价20%作为起拍价即960000元拍卖,2021年3月9日第二次拍卖流拍。依照法定程序,一拍、二拍已流拍,进行变卖程序,2021年5月24日经变卖亦流拍。本院依据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依法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及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经法定拍卖程序,无人竞拍,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恢6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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