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包利民,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利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现刑期至2021年11月17日止。

被告辩称

吉林省宁江监狱审核同意后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认为,罪犯包利民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积分435分,已执行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监狱内月均消费265.05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包利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利民能够认罪悔罪的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