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宗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郭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宗喜与被告郭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宗喜、被告郭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牛宗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999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被告郭建辉因拖欠原告货款8086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分二次偿还原告10866元,剩余69994元总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郭建辉辩称,因疫情、质量、原材料上涨,回款慢,所以没有及时给原告货款,故并不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货款。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前曾要求原告给开具发票,原告一直没有开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建辉购买原告牛宗喜的密目网。2021年2月10日,被告郭建辉为原告牛宗喜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80860元。后被告郭建辉偿还10866元,剩余货款6999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建辉欠原告牛宗喜货款6999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郭建辉应予偿还。被告郭建辉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利息可自起诉之日止即2021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宗喜货款69994元及利息(以699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郭建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卫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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