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俊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嵘利,尚志市弘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金忠,男,出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马桂娟,女,出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俊江诉被告孙金忠、马桂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马俊江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马俊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孟繁颖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