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谭灼培,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511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二宁第四队9巷*号。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1年3月25日以及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169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谭灼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灼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灼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灼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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