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生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黄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广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030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香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香英银行的存款132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智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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