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团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吕团利妻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尚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系王小虎妻子。 四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汪加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赵佳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济源市益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团利、王静、王小虎、尚彩霞因与被申请人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吕团利、王静、王小虎、尚彩霞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齐鲁村镇银行实际上只给其发放贷款42000元。本案中,双方签订标的额28万元的借款合同后,齐鲁村镇银行实际只发放贷款42000元,王小虎没有收到全额贷款。齐鲁村镇银行负责放贷的工作人员扈航告知王小虎,其他238000元贷款银行已经收回。在本案一审审理中,齐鲁村镇银行提供的证据也显示,贷款发放到王小虎的账户后,有一笔通过汇出汇款的方式转出238000元。其后王小虎多次前往齐鲁村镇银行索要个人银行流水和转账取现凭证,以便查证该笔款项的真实去向,齐鲁村镇银行屡次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王小虎无奈前往济源市银监会举报,终于在2021年6月7日在银监会的协助下看到了当时238000元转账凭证系个人转账,但凭证签名处并非王小虎本人所签,系银行私自制作。该新证据可以证明齐鲁村镇银行在贷款发放当日,私自转走发放的贷款,实际只发放给贷款人王小虎42000元。二、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异常,齐鲁村镇银行明知未实际发放贷款而提起诉讼,系恶意虚假诉讼。2017年王小虎在被齐鲁村镇银行起诉后,就前去该银行交涉,该银行信贷负责人扈航承认争议部分贷款未实际发放给王小虎,有可能撤诉,后四再审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判决书,四人都以为该案已经完结。直到2020年10月29日,吕团利和王静收到该案执行通知短信。经查询,该案中对吕团利、王静的送达回证上显示“2018年4月10日吕团利、王静拒绝签署送达回证,采取留置送达”,该送达情况不属实,吕团利、王静未收到判决书。对王小虎、尚彩霞的送达均显示为公告送达。齐鲁村镇银行负责该笔贷款的工作人员扈航于2020年10月18日猝死后火化,十天后即2020年10月29日齐鲁村镇银行申请对本案强制执行,可以说明齐鲁村镇银行明知该笔贷款并未实际发放,所以有意没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程序存在异常,本案系恶意虚假诉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偿还齐鲁村镇银行贷款本金24684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齐鲁村镇银行辩称:涉案贷款合同签订后,齐鲁村镇银行已按约定向王小虎发放了贷款,该款转至王小虎在齐鲁村镇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此时齐鲁村镇银行的贷款发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贷款发放后,王小虎仅归还了6227.23元,余款273772.77元未偿还。王小虎持有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以及预留密码,只有三者正确才能完成转账或取现。王小虎办理贷款的银行卡当天流水显示,先转账238000元,后取现42000元。如果王小虎不知道,也没有授权该转账行为,王小虎在取现时发现贷款资金不足,不可能不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贷款于2015年6月19日发放,齐鲁村镇银行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诉讼,在此期间王小虎未向齐鲁村镇银行提出异议。自2015年6月19日发放贷款至2021年6月2日向银监会投诉,王小虎在长达近6年的时间内,未就“未足额收到贷款”一事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王小虎一审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导致部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王小虎、尚彩霞与齐鲁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齐鲁村镇银行已按约定将贷款发放至王小虎在齐鲁村镇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此时齐鲁村镇银行的贷款发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小虎再审称齐鲁村镇银行实际只发放贷款42000元,其没有收到全额贷款。但王小虎办理贷款的银行卡当天流水显示,先转账238000元,后取现42000元。如果王小虎不知道该转账行为,王小虎在其后取现时发现贷款金额不足,不可能不提出异议。因此,王小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一审中,吕团利拒绝接收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名吕团利拒收事由和日期,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视为送达。一审时,法院工作人员到王小虎、尚彩霞户籍所在地送达法律文书,但二人均不在家,经过对其邻居走访,确认二人长期不在家,一审对该走访过程制作了光盘,在案卷中记明了该送达经过。一审法院在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将开庭传票、判决书对王小虎、尚彩霞进行了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因此,吕团利、王静、王小虎、尚彩霞关于一审送达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吕团利、王静、王小虎、尚彩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旭安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吕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