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恩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智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忠义,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恩茂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恩茂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6,116,26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三、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情况进行了实际调查。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李恩茂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李恩茂工程款6,116,262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案件受理费27,3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57,98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