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宋海,男,汉族,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修文,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宋红红,女,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修文、宋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79482.66元,执行费1092元,合计80574.66元,未履行标的7760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修文、宋红红系夫妻关系,现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询刘修文、宋红红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修文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本院已强制解除扣划现金价值共计2965.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修文、宋红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又不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