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庆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庆香因与被申请人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赵庆香申请再审称:请求重审此案,恢复其个人信用。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楠诉被告赵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邮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庆香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