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J145室。
法定代表人:袁四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