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立亮,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乌苏市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钱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胜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滕立亮与被告乌苏市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滕立亮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滕立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滕立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投递费136元,合计161元由滕立亮负担。